工会活动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会活动 >> 学校动态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1-09-26 00:00:00

华大人〔2009〕45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校领导,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华侨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

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

为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提升中青年教师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等文件,学校决定实施“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建设海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按照“选拔优秀骨干、派往一流高校、学从知名导师”的原则,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修,开阔学术视野,跟踪学科前沿,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以加快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培养。

二、选派计划

每年选拔20名优秀中青年教师,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福建省和学校各类选派渠道赴海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访问研修,通过几年成规模的海外培养,较大幅度提高学校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

留学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下同)两种,其中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学科研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来校工作满3年,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研修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和所在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并有明确的出国研修计划。

4.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或者学校公派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并符合国外接受单位对外语水平的要求。没有外语成绩的,可以先申报、后提供外语成绩,但派出时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学校公派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

5.入选校级(含)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创新团队的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

6.已完成各类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的教师(含曾获得过福建省、学校资助项目公派出国留学)须连续在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申报。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的,另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派程序

1.个人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对申请者的研修内容、计划与单位的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进行严格论证,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或相关专家教授的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拟定推荐候选人,并确定派出顺序,报人事处汇总。

3.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规划,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派出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

4.对拟派人选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计划派出。

5.被列入出国研修计划的教师,若申请脱产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外语培训,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脱产培训。必要时,学校也将组织外语水平培训和测试,并根据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和学校外语考试成绩,确定外语合格人选。外语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以下情况可免予参加外语培训和考试: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五、经费资助

1.国家和福建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含学校配套经费)或福建省相关经费资助。

海外华侨华人资助或校际交流出国人员,留学费用按相关规定或者合作协议执行,若资助标准低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标准的,学校给予补齐;其他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费用从学校专项经费支付,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标准执行。

2.留学资助经费包括教师研修费、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限往返一趟的机票)。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公派出国人员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工资原则上照发,期满未返校的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另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4.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延期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阶段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纳入国家、福建省公派渠道的出国留学人员需延期的,另按照国家、福建省规定执行。

5.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申请国外资助和奖学金。教师获得邀请方的全额经费资助(不使用学校经费),学校在其回校后按邀请方资助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本人资助,作为科研经费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事项

1.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单位与国外著名大学相关院系或研究机构进行强强合作和强项合作等实质性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交流项目,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赴国外一流大学研修学习。

2.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荐、选送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访学研修。

3.列入学校公派出国,资格有效期为1年,国家、福建省公派出国资格有效期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4.派出管理等有关事宜按照《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销售工作通告(第5号) 下一条:关于及时退出泉州校区周转房的通知

关闭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城华北路269号 邮编:362021 电话:0595-22693514

版权所有 ©2014-2020 华侨大学

闽ICP备11002060号-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