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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8-08-20 15:20:14

华侨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校徽是识别学生身份的标志。为维护社会治安和颁发使用学生证、校徽的严肃性,加强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生处统一发放“华侨大学”校徽一枚,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本科生统一办理《华侨大学学生证》,研究生统一办理《华侨大学研究生证》。

第三条 新学期办理注册时,由所在学院在学生证 “注册登记”栏加盖注册登记章,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假期乘车区间”一栏,应选择离家最近的火车站为起讫点,不得因为更改及增减火车班次而随意改动。在校期间家庭地址如有变迁,凭家长工作单位或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方可更改,不得谎报或擅自涂改家庭地址。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等相关文件要求,自2011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需在优惠卡中写入学生身份信息,并在高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中标注学生乘坐火车往返于学校与家庭所在的乘车区间,能享受购票优惠。

第六条 学生证、校徽不得转借他人,如在寒暑假期间私自借证购买优惠车票者,一经发现,将吊销该证“优惠乘车权”,并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证如有损坏、家庭地址变更或本人学籍变更等情况需要更换学生证的,可持旧证和有关证明申请换发新证。

第八条 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办理补发手续。若因遗失未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时,应自觉将补发的学生证及时交回学生事务办事大厅。每位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及以上学生证,如有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拾到他人学生证,应立即送交相应学院或学生事务办事大厅。

第九条 补发的学生证仍应回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人只准补发一次学生证和校徽。

第十一条 补办、换发学生证、校徽,更改乘车区间申请审批办法。

1.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先向学生事务办事大厅提交遗失声明。本科学生登陆学工系统——学生证补办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补办申请。研究生填写《学生证业务受理申请表》(学生处网站下载),经学院党委审批后,报送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办理。根据教育部规定,补发的学生证当年度内不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应于第二年元旦后重新张贴火车乘车优惠卡,毕业生则不予以重新张贴火车乘车优惠卡。补发学生证重新张贴火车乘车优惠卡或乘车区间变更后,应于所在学院完成相关的信息录入,方能享受购票优惠。

2.学生换发学生证,需提交旧证和有关证明,报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办理。

3.学生更改乘车区间及家庭地址,须提供家长工作单位或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填写《华侨大学学生证业务受理申请表》,报学院党委审批,由学院统一报送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办理。

4.需补发校徽者,应填写《华侨大学学生校徽业务受理申请表》(学生处网站下载)并持本人学生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再由学院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学生处提交名单,统一补办。

5.补办、换发学生证时,每人必须提供1寸半身免冠相片1张、校园一卡通,办理完毕2周后,可到学生事务办事大厅领取补办证件。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退学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学生证逾期自动作废,不另行注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华大学〔2013〕36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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