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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9-11-04 09:45:31

华侨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收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华侨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入伍资助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入伍资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和学院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入伍资助政策;负责审核申请入伍资助学生资格;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入伍资助推荐名单;建立、维护和管理入伍资助信息档案;协调相关单位间的入伍资助工作;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反馈至财务处。

第八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入伍资助政策;做好入伍资助工作的通知,并按照要求汇总相关入伍资助申请材料。

第九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审核申请入伍资助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负责管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发放学生学费补偿金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

第十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入伍学生的保留学籍申请,督促学生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指导学生退伍后应返校办理复学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补偿、代偿标准和年限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按学年发放。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指学生已向学校缴纳物价批准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I》)。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审核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

(四)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院,由学院整理汇总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每学年初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士官国家资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华大学〔2018〕40号)、《华侨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华大学〔2018〕4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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