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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1-09-26 00:00:00

华大人〔2009〕44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校领导,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

为加快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程序,进一步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公派出国留学必须服务于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2.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充分体现学科建设在选派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的导向作用。

3.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具有学成回国愿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研修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和所在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并有明确的出国研修计划。

4.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其中,国家和福建省公派人员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5.来校工作满3年、且每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方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6.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必须回校工作2年以上。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另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

7.选拔条件和要求根据申请项目的选派办法执行。

三、出国方式

1、国家公派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

2.学校公派

包括:海外华侨华人资助项目派出人员(含日本东华财团和陈守仁基金会);校际交流项目选派人员;学校自筹资金或其它经费项目选派人员。

3.自费公派

符合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基本条件,个人联系获得资助的,纳入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

四、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3.博士生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24-36个月;

4.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五、选派程序

1.国家公派

⑴人事处公布出国留学有关信息;

⑵个人申请,单位推荐;

⑶人事处会同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协商初选;

⑷学校审批;

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⑹办理出国手续。

2.学校公派

⑴海外华侨华人资助项目:按照具体的选派要求,公开公布、公开申报,人事处会同外事处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初步人选,报主管校长审批。

⑵校际关系派出项目:根据对方院校要求和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确定派出学科和单位,人选由相关单位推荐,人事处会同外事处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初步人选,报主管校长审批。抗痘祛痘产品哪种好吃什么可以排毒

⑶学校自筹资金或其它经费的派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选派。

3、自费公派

个人联系国外接受单位,并获得对方资助的,在收到国外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后,可向学校提出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审批手续如下:

⑴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起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⑵主管校长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并按照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管理。

六、出国管理

1.被确定为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人员(下同),原则上要到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或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研修,导师原则上要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联系国外接受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取消其留学资格。

2.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须确定其出国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其中,初次公派出国人员在办理政审前,还要接受安全防范教育。

3.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须填写《出国留学派出情况登记表》,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或者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学校公派出国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标准执行(曾享受学校有关待遇的,需另增加一定的保证金)。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

4.经批准,但未办理学校规定的出国手续而自行出国者,取消公派资格,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5.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络,定期(一般每半年一次)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以“华侨大学”为署名单位。

6.留学期间,公派出国人员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出国研修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7.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前,要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索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合作导师或研修机构给予签署课题(学术)鉴定。

8.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10天内到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填写《出国留学回校报到登记表》和《出国留学成果登记表》,并提交护照和有关研修成绩证明;同时,要求以报告会的形式向所在单位教师汇报学习成果,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视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出国任务的,视同违约,并酌情处理。

9.公派出国人员学成回国后,应追加在学校工作服务期限5年。在服务期内,本人要求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的,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赔偿金(6000元/年),并按照服务年限折算退回留学期间学校和国家、各类基金会等以学校名义资助的各种费用(含外语培训考试费用)。

出国之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10.公派出国人员如未能按计划完成规定的研修计划或考核不合格,将由本人全额承担学校资助的费用。

七、留学期限的延长与审批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可在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申请只限一次,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及留学国别,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左右。延长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所在派出单位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向申请人复函。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按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2.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留学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再保留公职,出国保证金不予退还,涉及工资待遇等事宜按照违约处理。

八、工资及津贴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工资原则上照发,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工资暂存,待其回校报到后,再补发延长期限内的暂存工资。

3.按期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按政策规定参加调资。

九、出国有关费用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培训费用先自行支付,待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后再报销培训费以及学校至培训地点的往返国内旅费(每学期一次),培训所需资料费自理。

2.参加出国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成绩合格的,其考务费由学校支付。通过自学外语达到出国标准者,学校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等费用由学校支付,其余部

分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可报销费用的项目:护照费、签证费、海关和机场费、出国国内旅费(来回单程)。

4.出国留学人员体检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十、本规定适用对象是公派出国期限三个月以上、执行出国进修、合作研究等任务的在编教职工。

十一、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的人员以及赴国外长期任教的教师,其派出及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和教外港[2000]60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大校人字〔1996〕20号文、〔2001〕52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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