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活动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会活动 >> 学校动态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1-09-26 00:00:00

华大人〔2009〕46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校领导,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华侨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项目实施办法

为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闽教人〔2009〕21号),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受单位审核的方式,选派我校青年教师在职到“985工程”高校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高水平研究机构做半年到一年的国内访问学者,参与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跟踪学术前沿,促进学术交流,丰富研究经历,建立长期的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以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

二、选派对象和条件

1.来校工作满2年,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优先推荐。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

3.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及专业领域,每年必须选派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国内访学。

4.为加强重点学科和创新平台的人才队伍建设,推荐人选将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倾斜。

三、选拔推荐程序

1.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每年审核并确定各高等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2.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招收计划,每年统一时间组织教师报名。

3.申请者填写《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和《华侨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4. 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申请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各类资助人选(含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部门的指标)。

5.申请者经审核确定后,将《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提交给拟访学的单位。

6.接受单位和指导教师审核《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

7.访问学者在派出前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华侨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协议书》,并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等手续。

四、经费资助

1.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不变,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原则上不受影响,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访问学者培养费分别由教育部、福建省有关部门(注: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或学校资助,差旅费(含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贴)由单位承担,报名费、书费及资料费等由个人自理。

报销标准:往返路费按照财务处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接受单位有安排,按实际收费报销(最高不超过4800元/年),未安排的凭正式住宿发票在4800元/年以内报销;出差补贴按照10元/天标准支付。

3.访问学者如未能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考核不合格,进修培训所有费用自理。

五、考核办法

1.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前,应填写《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

2.接受单位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单位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3.访问学者将《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学习成绩、毕业(结业)证明等成果证明材料交至人事处验收存档。

六、其他事项

1.“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是学校实施高层次师资队伍建设系列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积极选拔和推荐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并在工作、学习等方面给予支持。

2.国内访学经历是学校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之一。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认真选择方向,主动联系接受单位及导师,把参加国内访问学者作为提升学术水平、开拓学术视野、加强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

3.访学结束,需追加在华侨大学工作服务期限3年。在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年,并按照服务年限折算退回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和所在单位资助的各种费用(含培训费、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贴、脱产期间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等)。

访学期间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学校不予受理;坚持调离的,按照访学结束后的办法管理。国内访学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的服务期合并计算。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销售工作通告(第5号) 下一条:关于及时退出泉州校区周转房的通知

关闭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城华北路269号 邮编:362021 电话:0595-22693514

版权所有 ©2014-2020 华侨大学

闽ICP备11002060号-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