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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申购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1-09-26 00:00:00

华大综〔2009〕94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

申购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厦门滨水商品房购房框架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五届三次教代会审议,现将《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申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校领导,纪委,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申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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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滨水商品房的性质与定位

为保障我校厦门校区正常运行,学校联合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厦门滨水商品房用地,并委托该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以综合成本价定向向我校教职工销售,购买者拥有房屋产权。这批住房既有福利房的属性、又有商品房的属性,因此销售工作由学校主导。

二、销售总量与销售对象

滨水商品房销售总量为650套,将分两批次安排申购。销售对象为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三、申购方式与范围

厦门滨水商品房是为我校厦门校区配套的教职工生活区,根据我校两校区办学的实际情况,将分两批次申购。第一批次的申购方式是以积分排序方法确定符合购买资格的人员,积分计算按照《华侨大学住房分配积分计算办法》(华大综〔2009〕87号)执行。积分排序既用于确认申购资格,也作为今后第一批次选房的顺序。第二批次的申购方式待第一批次申购结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制定,范围为除第一批次之外,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四、第一批次申购资格人员范围

具有第一批次申购资格人员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下列人员: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工学院、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建筑学院、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的全体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编制核定在厦门校区的数量经济研究院、分子药物研究所等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数学科学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等单位中以厦门校区公共基础课教学为主的教师及分管院领导。上述各单位申报总人数不超过学校核定的该单位在厦门校区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人员编制控制数。

常驻厦门校区的行政、专业技术及工勤人员(指每月在厦门校区工作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校部机关、直属、附属单位对厦门校区负有领导职责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五、具体规定

1.申购资格信息截止日期

在职情况、职称职务、婚姻状况等信息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2.申购规定

①每位符合申购资格的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只能以其中一位作为申购人)。

②申购人须提交《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购买申请表》并缴纳报名登记费0.5万元。

③申购工作由申购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汇总,各单位要严肃认真负责任的做好初审工作,以确保申购人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申购人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申购事宜,逾期或不按要求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购资格:

①提供虚假信息如婚姻状况等情况的,取消申购资格,报名登记费不予退还。

②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因辞职、调动等原因与学校脱离关系的,取消申购资格,退还报名登记费(不计息)。

4.未取得购房资格者,退还报名登记费(不计息)。取得购房资格之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因各种原因(辞职、调动等与学校脱离关系的除外)提出放弃购买者,报名登记费不予退还。

5.购房者在交房后的一年内需退出厦门校区周转房及泉州校区周转房,并在交房后的五年内不得转让与出售。

六、厦门滨水商品房申购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组织实施。

七、厦门滨水商品房申购有关事项将通过“OA系统”及“厦门校区教职工住房建设网(http://xmzfxx.hqu.edu.cn/)” 以通告形式陆续发布。

第一批次申购报名时间拟安排在2010年1月上旬,具体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及时关注有关通告。

八、本办法由华侨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销售工作通告(第5号) 下一条:关于及时退出泉州校区周转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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